
岳塘新闻网4月18日讯(通讯员:冯庆 谢芝兰 张定强)近日,岳塘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岳塘区医调委”)成功调解一起七旬老人在诊所治疗时摔致骨折引发的赔偿纠纷。
赵娭毑年过七旬,长年患有间断性头痛。2022年3月19日,赵娭毑因不明原因的严重头痛,就近在某诊所问诊治疗。次日在该诊所输液时,赵娭毑想起身上卫生间。因当时没有家人在旁,赵娭毑便自己提着吊瓶去了卫生间,谁知出来时摔了一跤。听到“唉哟”一声,该诊所医生才发现赵娭毑摔倒在地。他连忙上前查看,发现赵娭毑左手臂活动受限,且诉头昏眼花,医生随即将赵娭毑送至湘潭市某医院治疗。经医院诊断,赵娭毑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并左肩关节半脱位。后赵娭毑住院治疗8天。虽已出院,但因年事已高,伤口愈合较慢,赵娭毑仍处于恢复期。家属认为赵娭毑是在诊所摔伤的,要求诊所赔偿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,多次协商未果,于近日一同向岳塘区医调委申请调解。
调解现场,家属方提出,赵娭毑在诊所治疗,诊所应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,进出卫生间需走三级阶梯,旁边没有扶手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,加上当时地面有少量积水,这是导致赵娭毑摔倒的主要原因。诊所方则表示,赵娭毑年纪大且伴有头晕症,诊所已提醒应有家人陪护,但患者在上厕所时其家人并没有陪护在侧;对于地面,诊所有张贴“小心地滑”等安全警示,故不应承担责任。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,向双方宣讲法律相关规定后,为双方分析:赵娭毑在诊所看病治疗,诊所有义务保障环境、地面的安全状态,如室内设施存安全隐患或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理等致使患者摔伤,诊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而赵娭毑在诊所治疗,家属明知要有专人陪护而没有尽到陪护义务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听完调解员此番分析,家属方后悔没有安全意识,没有尽到陪护义务,愿承担相应的责任;诊所方也意识到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,表示愿意承担赵娭毑的全部医疗费用。最终,双方签订调解协议,诊所方当场向家属方支付了全部补偿款。
法律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【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】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责编:郭璇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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